【办事指南】方正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办理条件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含国有土地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集体土地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需要件:
一、国有土地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
1、方正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规划部门签署的验收意见)(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二)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2、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三)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方正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8、施工平面图;
9、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10、经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
11、其他必要材料;
(四)集体土地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方正县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1、申请人是房屋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二、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
2、现场勘察;
3、初审;
4、收费;
5、复审;
6、审批、记载于登记簿;
7、缮证、发证;
8、归档;
三、办理时限
待手续提供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